(2016)粤178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邬启刚与阳江市南湖国旅凤凰湖国际温泉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启刚,阳江市南湖国旅凤凰湖国际温泉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6号原告:邬启刚,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户籍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8755。委托代理人:高飞,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南湖国旅凤凰湖国际温泉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庞耀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邬启刚诉被告阳江市南湖国旅凤凰湖国际温泉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于当天寄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给原告邬启刚,告知原告邬启刚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9166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邬启刚在2016年1月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6年1月19日,原告邬启刚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与被告阳江市南湖国旅凤凰湖国际温泉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明确表示决定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邬启刚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决定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邬启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沈洪涛审 判 员 王荣松代理审判员 谭显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