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宏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宏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967号原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丰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罗斌、哀韬光。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泽。本院在审理原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和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