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孙义田与王中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义田,王中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452号原告孙义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中洲,男,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原告孙义田与被告王中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义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49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乐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