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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孙义田与王中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义田,王中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452号原告孙义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中洲,男,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原告孙义田与被告王中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义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49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乐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