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柳州市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奚万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奚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7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建业,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文莉,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奚万荣。柳州市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刑初字第6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奚万荣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58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车牌号桂A×××××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为被执行人奚万荣所有。因被执行人奚万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奚万荣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