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4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伟与孙宁波、蒋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孙宁波,蒋永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716号原告:张伟,男,198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孙宁波,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蒋永成,男,1982年4月14日生,回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长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