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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伟与孙宁波、蒋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孙宁波,蒋永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716号原告:张伟,男,198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孙宁波,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蒋永成,男,1982年4月14日生,回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长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