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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素军与金塔县粤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军,金塔县粤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继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128号原告陈素军。诉讼代理人王群。被告金塔县粤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金塔县航天镇大湾城旁。法定代表人杨继明,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军诉被告金塔县粤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继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陈素军承担。审 判 长  殷振江审 判 员  陈爱善人民陪审员  李自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