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一初字第10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孙长永与高小勇、李冬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永,高小勇,李冬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0705号原告孙长永。被告高小勇。被告李冬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孙长永与被告高小勇、李冬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庭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高小勇、李冬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李润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敖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