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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船山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顺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船山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顺,男,20岁。2014年1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被羁押一个月八日)。因本案,于201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遂宁市看守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6)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炜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贺顺的母亲因债务纠纷与蒋某产生矛盾,贺顺遂联系蒋某到遂宁城区鑫和大酒店面谈。随后,贺顺又邀约“林娃子”、“文娃子”等人前来帮忙,并返回家中携带一支仿制式手枪及子弹两枚到达现场。当蒋某的姐夫吴某笋到达现场后,双方发生了争吵,被告人贺顺见状便持枪上前,对吴某笋进行恐吓,并伙同他人对其进行殴打。当警察到达案发现场后,贺顺等人便四处逃离。民警在附近的餐馆内将贺顺挡获,并缴获了其携带的枪支及子弹。经鉴定,贺顺所持有的仿“六四”式手枪属枪支并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贺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枪弹检验报告、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贺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贺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贺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二、被告人贺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贺顺的刑期从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已折抵原羁押日期一个月八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覃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