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8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守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汪守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811-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守红。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守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