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学才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卜兴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才,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卜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91执保21号申请人:李学才,男,住安徽省芜湖市。被申请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法定代表人:邱启彬,董事长。被申请人:卜兴忠,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学才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卜兴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学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卜兴忠的财产在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学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卜兴忠的财产在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