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2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肖彬彬与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彬彬,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肖庆怀,淮北市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龙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508号原告:肖彬彬。委托代理人:赵娜,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310国道与科技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蒋德毅,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金山商城第14幢。法定代表人:李东立,该公司经理。被告:肖庆怀,农民。被告:淮北市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湖路中国矿业设备博览城一期市场A09-106、107,法定代表人:蒋德毅,该公司经理。被告:枣庄龙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马庄村,法定代表人:陈德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彬彬与被告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肖庆怀、淮北市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龙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淮北市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龙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04月13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王法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