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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东与李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李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90号原告李东,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告李淑梅,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与被告李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浩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