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东与李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李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90号原告李东,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告李淑梅,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与被告李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浩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