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建军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09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7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静、代理检察员黄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从广东省东莞市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于2015年11月11日上午11时许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庙溪一市场附近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获20.54克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共计20.5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20.5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为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霞(兼)书记员 曾 雄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