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付花英与涂爱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52号原告:付花英,女,汉族,1964年12月24日生。被告:涂爱武,女,汉族,1964年8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花英诉被告涂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花英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肖路海、程慧珍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东湖区某住宅二区某栋某单元某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东湖区字第100030****号)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花英的诉讼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涂爱武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肖路海名下的坐落于东湖区某住宅二区某栋某单元某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东湖区字第10003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加龙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占珊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