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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与陆群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陆群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20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代表人:吴玮华。委托代理人:童佩荣、华雪芹。被告:陆群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陆群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童佩荣、华雪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群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中国银行以被告陆群飞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款为由,请求判令:1.被告陆群飞偿还本金465542.55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的利息154901.68元、复利24597.65元、滞纳金13631.45元及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465542.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和按月以尚欠透支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复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陆群飞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3月1日,被告陆群飞向原告提出领用中银威士白金信用卡的申请,申请账户信用额度为250000元,被告陆群飞表示自愿遵守并履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信用卡章程》。经原告审核同意,被告陆群飞向原告领用了中银威士白金信用卡,卡号为40×××93。信用卡额度为250000元,2013年9月5日至同年11月7日,被告陆群飞的临时额度调整为500000元。《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陆群飞在到期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应按本合约以及原告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在到期还款日期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被告陆群飞除按照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被告陆群飞在使用该卡过程中,未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截至2015年8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款本金465542.55元、利息154901.68元、复利24597.65元,并应按约支付滞纳金13631.45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催收利息详细记录》、《查询单》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陆群飞之间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陆群飞领用中银威士白金信用卡并持卡进行透支消费后,理应按约履行偿还透支款的义务,未按约履行应按约支付利息、复利及滞纳金。原告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被告陆群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透支款本金465542.55元、利息154901.68元、复利24597.65元、滞纳金13631.45元及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透支款本金465542.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透支利息和以按月以尚欠透支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726元,由被告陆群飞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芸人民陪审员  许红达人民陪审员  罗旭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荧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