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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邓晓燕与陈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晓燕,陈中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261号原告:邓晓燕,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民身份号码×××3764。委托代理人:黄磊,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中武,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3535。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晓燕诉被告陈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晓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绮婷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