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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潮诉被告程强民、薛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潮,程强民,薛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34号原告王新潮,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洞耳村3组。被告程强民,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程家村3组。被告薛丹,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程家村3组。系被告程强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潮诉被告程强民、薛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潮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潮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元,共计1025元,由原告王新潮负担。审判员  冉肖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