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与亢一×、亢二×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亢一,亢二,亢三,亢四,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867号原告刘,农民。委托代理人潘志刚,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亢一,农民。被告亢二,农民。被告亢三,农民。被告亢四,农民。被告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亢一、亢二、亢三、亢四、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宾审 判 员 张玉良人民陪审员 沙芳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