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常世明与江军,姚朝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世明,江军,姚朝兴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24号原告常世明,男,生于1963年7月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江军,男,生于1965年3月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姚朝兴,男,生于1955年3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世明诉被告江军、姚朝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世明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世明的撤诉申请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常世明负担。审判员 白在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显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