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02刑初21号公诉机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生于1994年9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2013年1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9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川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家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8日上午11时许,吸毒人员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达州市通川区荷叶街关帝庙巷被告人王某某租住房楼下交易。双方见面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一小袋冰毒疑似物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苟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苟某某处扣押了一小袋冰毒疑似物。经称重净重0.5487克。后经达州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该一小袋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贩卖毒品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证人苟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辩认笔录、称重记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毒品检验资质、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书和通知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相关户籍信息、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楚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