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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葛××等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初32号起诉人孙,男,2004年5月16日出生。起诉人及起诉人孙的法定代理人葛,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本院收到起诉人葛、孙起诉被起诉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分局)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称:葛系依靠双拐行走的伤残人。2015年12月22日上午,葛携其子孙前往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办理诉讼事务,当天丰台分局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周围设立警戒线维持秩序。起诉人下车就被丰台分局警员拦截,起诉人告知去二中院立案,丰台分局警员要求起诉人绕行,起诉人按照警员要求走过对面马路,还未走上便道,又被一群丰台分局警员迎面拦下,要求起诉人出示身份证。起诉人出示身份证后,丰台分局两名警员左右架住起诉人,身后一名警员推搡,强行把起诉人双拐抢走暴力拖上转运车,在拖拽中不顾起诉人腿伤剧烈疼痛大声哭叫,导致起诉人右腿拧伤。警号分别为、、。与此同时,丰台分局警员违法抢夺孙手机,强行删除孙拍下警员抢走葛双拐,暴力拖拽葛到转运车上的照片。混乱中,警察故意用胳膊撞掉孙手机导致屏幕摔粉碎,孙捡起手机就跑,丰台分局一名便衣警员骑电动车追上孙,抓住按倒趴在地上,两名警员每人拉一只手臂,将孙在地上拖拽数十米,致使孙上右腿膝盖擦伤。当天中午,起诉人被丰台分局派出所所长强行解送回家。下午起诉人右腿剧烈疼痛,不得已到武警三院做了核磁检查,诊断报告韧带损伤断裂,急需住院手术治疗,需预交住院手术费5万元。起诉人多次报警110转投诉台要求丰台分局出钱治病,同时拨打丰台分局电话,派出所,到目前没有任何结果。葛从2010年因残无就业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从2015年3月郑常庄大队给起诉人母子最低基本生活费1900元,因无法支付高昂住院手术费用,事发后一直卧床在家。为此,起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丰台分局:1、支付医疗费、赔偿误工损失和必要的交通、护理费用12万元,最终赔偿数额治疗终结后确定;2、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3、赔偿小米手机修理费18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葛、孙起诉丰台分局,请求判令丰台分局支付医疗费、赔偿误工损失、必要的交通、护理费用12万元;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赔偿小米手机修理费180元。葛、孙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葛、孙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苏 洁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辛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