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任铁矿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铁矿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9刑初47号公诉机关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铁矿,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于保定市定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铁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铁矿及其辩护人韩三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任铁矿驾驶冀F×××××牵引冀F5F**挂号半挂牵引车,沿津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徐水区迁民庄村转盘东侧路段时,碰挂骑自行车的王国安,造成车辆损坏、王国安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任铁矿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国安负次要责任。案发后,任铁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经调解,被告人任铁矿与被害人亲属就经济损失达成协议,任铁矿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铁矿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证言;车体痕迹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调解书、谅解书及经济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同时提出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铁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任铁矿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铁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新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