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02刑初98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7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1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字(2015)第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贾亚莉、王一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榆阳区林业部门批准,雇佣装载机擅自推毁榆阳区补浪河乡那泥滩村四组西沙本人管理的林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认定:推毁地为林业用地,地类为防护林,面积11.18亩。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赵某某、刘某某、樊某某、罗某某、李某甲、谢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乙、方某某的证言、林地权属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毁林情况鉴定报告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明知是林地而非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的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为了保护国家林地的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富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