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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温州宇田树脂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温州宇田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财保1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号。诉讼代表人:张旭,行长。被申请人: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惠民街*号。法定代表人:林培浩,董事长。被申请人:温州宇田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二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培见,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被申请人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温州宇田树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处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于2016年1月2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温州宇田树脂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共计人民币33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惠民街6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333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开)国用(2015)第7454号),保全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三、查封被申请人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清单附后),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四、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宇田树脂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温州龙湾支行账户存款300万元,账号为:35×××11。中国建设银行温州永兴支行账户存款200万元,账号为:33×××47;中信银行温州龙湾支行账户存款200万元,账号为:81×××16。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