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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25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赵磊与宿州市澳洋粗杂粮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磊,宿州市澳洋粗杂粮储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2597-1号申请执行人:赵磊。被执行人:宿州市澳洋粗杂粮储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胡素英,系该总经理。赵磊与宿州市澳洋粗杂粮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90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宿州市澳洋粗杂粮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宿州市澳洋粗杂粮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应受偿887237元及利息,未受偿887237元及利息。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9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全超审 判 员  陈 玉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