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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北京恒兴益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茂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兴益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天津茂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兴益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高场村2号209室。法定代表人赵士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茂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五号桥西700米新立街道招商总部大楼2门3楼90号。法定代表人王乃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兴益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茂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42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茂业商贸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北京恒兴益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1064元、案件受理费788.5元、保全费730元。另交纳本院执行费988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茂业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民初字第4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代理审判员  蔡学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