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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刑初8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伟伟、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8月24日20时许,在长葛市中医院门口,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豫KS55**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李某某驾驶号牌为KN5678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黄某某、李某某及其乘车人员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公交认字(2015)第15091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每100ml血含乙醇235.597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李某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110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李某某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及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事实有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在卷予以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刘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