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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希诉被告王昭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希,王昭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412号原告王明希,男,1946年1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王昭国,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希诉被告王昭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希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砍柚子树所在地存在权属争议,需由政府先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希负担。审判员  潘亚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