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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滕世海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世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16号罪犯滕世海,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03)潍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世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假释后余刑二年四个月零二十八天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赔人民币66329.68元。(刑期自2003年3月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鲁刑执字第05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不变;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经本院以(2007)枣刑执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经本院以(2010)枣刑执字第1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15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滕世海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滕世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滕世海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假释期内又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滕世海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假释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世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