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刑更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陈勇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240号罪犯陈勇勇,又名陈永永,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张村镇长川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以(2008)富刑初字第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又6个月,附加罚金9000元(罚金未缴纳),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8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勇勇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1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勇勇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陈勇勇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勇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勇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