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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缑威与上海建坡五金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缑威,上海建坡五金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缑威,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顾联辉,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坡五金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靳铁建,厂长。上诉人缑威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货运单查询结果显示,托运人为刘平和刘亚飞的发货单,均以上海建坡五金厂为发货公司,货物名称为平衡车。另外,在建坡五金厂与案外人台州市黄岩沪丰塑料模具厂所签的合同中,刘平作为上海建坡五金厂的代表签名,并加盖上海建坡五金厂的印章。因此,缑威已经就刘平、刘亚飞以上海建坡五金厂的名义对外销售平衡车这一待证事实进行了举证,应在上海建坡五金厂对这些情况和合理怀疑作出解释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后,对该事实予以查明认定。若查明上海建坡五金厂确实存在擅自加工、销售缑威所委托加工的平衡车的情况,则应当进一步查明、核实相关情况对上海建坡五金厂的违约责任予以综合认定。因此本案应由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菁代理审判员  王 曦代理审判员  李非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