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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陆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1828号罪犯陆敏,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新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玉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敏犯抢劫、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758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5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对罪犯陆敏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陆敏的考核结果,以罪犯陆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敏系数罪并罚,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零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4年10月2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9月22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陆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29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李鸿波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招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