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与赵某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23号原告赵某甲。原告赵某乙。法定代理人赵某丁。被告赵某丙。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赵某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某甲、赵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明哲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