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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与赵某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23号原告赵某甲。原告赵某乙。法定代理人赵某丁。被告赵某丙。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赵某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某甲、赵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明哲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