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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祖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祖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文昌北路1号5楼。法定代表人谢良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祖惠,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祖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祥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