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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北京玖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申请张艳丽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玖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张艳丽,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财保5号提请人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北京玖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院XX号楼XX层XX。法定代表人李道宏,执行董事。委托代���人温春元,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英楠,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艳丽,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法定代表人段军。提请人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北京玖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艳丽、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因借款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中,根据申请人北京玖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张艳丽、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一千一百六十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北京玖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玖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艳丽、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一千一百六十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广会审 判 员  黄小燕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