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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郑明立与刘须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立,刘须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41号原告郑明立。被告刘须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立与被告刘须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郑明立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永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