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绍平与被告李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平,李全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34-1号原告杨绍平,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李全君,男,53岁,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平与被告李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全君所有的财产一宗(保全标的额1785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全君所有的财产一宗(保全标的额178500元)(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隐藏、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出租,由被告李全君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