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丽珠与蔡定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定池,王丽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3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定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珠。上诉人蔡定池因与被上诉人王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定池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定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定池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依法减半收取1230元,由上诉人蔡定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炫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