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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5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鑫钢支行与张芬、周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鑫钢支行,张芬,周建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225号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鑫钢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1栋1-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叶桂香,行长。被告张芬,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建新,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鑫钢支行诉被告张芬、周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告和两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鑫钢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鑫钢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