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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长喜与王春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2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