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玉炜与于德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炜,于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炜。被执行人于德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于德富名下别克牌小汽车(川A×××××)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