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5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武汉路德化工有限公司、云梦县路德化工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路德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云梦县路德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晨昊商贸有限公司,杨翠荣,姚洵,张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5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路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6号慧谷时空1幢2402室。法定代表人:杨翠荣,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云梦县路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吴铺镇。法定代表人:雷永久,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湖北晨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吴铺镇云孝街八号。法定代表人:吴华,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杨翠荣。原审被告:姚洵。原审被告:张兵。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路德化工有限公司、云梦县路德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晨昊商贸有限公司、杨翠荣、姚洵、张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做出(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029-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杨翠荣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560号保利·十二橡树庄园东3-17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13008225)。该院做出(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029号判决后,武汉路德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现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其自愿申请对杨翠荣的上述房产进行解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翠荣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560号保利·十二橡树庄园东3-17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13008225)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海波审判员 廖艳平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