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刘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兰,刘邦,济阳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20号申请人李玉兰,女,1959年9月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周吉福,系李玉兰丈夫。被申请人刘邦,男,1975年3月12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济阳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驻济阳县。申请人李玉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邦驾驶的济阳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所有的鲁A903**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邦驾驶的济阳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所有的鲁A903**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