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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化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化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农民,1941年4月4日出生。现住化德县。被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农民,1964年11月3日出生,现住化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化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韩有,系张某丈夫)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赛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