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化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化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农民,1941年4月4日出生。现住化德县。被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农民,1964年11月3日出生,现住化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化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韩有,系张某丈夫)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赛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