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杜运敏与陈立萍、吴增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运敏,陈立萍,吴增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00241号原告杜运敏。委托代理人姚宇,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萍。被告吴增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55-57号。负责人阴海燕,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运敏诉被告陈立萍、吴增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超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冰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