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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易某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461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原系台州利丰洁具有限公司采购员。2014年7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4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以德,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台椒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二百六十五万五千四百二十一元一角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原审被告人易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撤回上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卢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