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汨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陈某,女,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汨罗市。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汨罗市。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旭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自由相识恋爱,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于2009年正月初十办理了结婚宴席。2009年4月24日生下儿子徐某甲。原、被告因小孩上户的情况于2015年8月28日在汨罗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由于原告年龄太小而且不懂事,缺乏对被告的了解,加之年龄的差距,被告脾气暴躁,夫妻之间常因家庭琐事打闹并伤害原告家人。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徐某某辩称,家庭矛盾是所有夫妻之间常有的事情,原、被告没有达到离婚的条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自由相识恋爱,2009年1月10日(农历)办理结婚喜宴。同年4月2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徐某甲。2015年8月28日由于小孩上户口等原因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尚可。近年来,原、被告为了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生活当中被告有过激行为并伤害原告的家人,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汨罗市公安局黄柏派出所出具报警案件登记表、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由于双方缺乏感情交流和思想沟通,被告脾气暴躁并产生了过激行为,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因而,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被告改掉不良习惯,夫妻之间相互体谅对方,多加强思想沟通和感情交流,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旭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