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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7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孔令刚与刘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玲刚,刘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225号原告孔玲刚,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志鹏,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玲刚诉被告刘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玲刚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玲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玲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志鹏负担。审判员  姚广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安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