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7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孔令刚与刘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玲刚,刘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225号原告孔玲刚,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志鹏,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玲刚诉被告刘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玲刚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玲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玲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志鹏负担。审判员 姚广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安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