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示民二初字第0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二初字第00047-2号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曾少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蒋红军。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雨示民二初字第00047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其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