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新疆鸿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南昌上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鸿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昌上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巧兰,崔富强,崔富伟,新疆鸿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民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鸿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田亮,总经理。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北路1116号。委托代理人:张延萍,女,汉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户籍地:新疆阜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上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丹丹,总经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55号楼1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张薇,系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巧兰,女,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崔富伟,男,汉族,1989年5月17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原审被告:崔富强,男,汉族,1993年6月29日出生,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崔富伟,男,汉族,1989年5月17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原审被告:崔富伟,男,汉族,1989年5月17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原审被告:新疆鸿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峰,总经理。地址:哈密市北出口(振兰公司旁)。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杰。职务:总经理。地址:新疆哈密市新市区天山西路。委托代理人:张亚兰,女,汉族,1984年6月19日出生,住哈密市。上诉人新疆鸿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大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大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邹 爱 东代理审判员 陶 金代理审判员 阿丽亚·铁木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志 强 更多数据: